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心服务>政府支撑服务>科技项目管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专题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让企业充分享受到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保证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税收管理,2008年10月和2013年9月,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根据政策精神,企业可以将当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
2014年11月,广州市为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新出台了《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根据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
一、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申报
受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我中心负责每个年度广州市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申报的受理与评审工作。每一年度的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均通过广州科信网(http://www.gzsi.gov.cn)采取网上填报、网上鉴定形式。我中心作为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结果反馈的窗口,负责对各区县主管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受理、是否属研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评审以及评审结果的反馈等工作。申报流程如下: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①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②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③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④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二)工作程序
①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统计部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各区税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
②市科技部门发布当年的《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③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④各区科技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以及区财政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⑤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各区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以及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
⑥市科技部门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科信〔2014〕1号)的规定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⑦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⑨各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由各区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文,赖永远,张博华
联系电话:020-83571660, 83491586,83461527
传真:020-83582792
Email:sclcgb@gz.gov.cn
研发费Q群: 327199582
技术支持:徐德军 83491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37号7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