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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10-14

穗科创字〔2015〕2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统称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牵头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组织工作。

  (二)负责受理、核实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及复核申请,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处理。

  (三)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的日常沟通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自身管理职能,共同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后)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每年5月由市科技创新委发布申报通知(如遇特殊情况,申报时间可作适当调整),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创新委业务受理窗口。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由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共5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3—4人,技术专家1—2人。)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评审并汇总评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创新委。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共同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市科技创新委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委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单位联合发文认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当年起有效。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自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5月份前将加盖公章的《广州市技术先进型企业年度有关情况报告表》报送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由市科技创新委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由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符合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提请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复核。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及时提请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复核,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时,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认定资格,一经查实,将立即终止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在本认定政策有效期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事实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