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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15-01-20

穗科信〔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现将《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及《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的有关组织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登记活动。

  凡执行国家、省(部)、市、区(县级市)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其中,市级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登记。其他方式形成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具体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成果评价和给予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客观、准确、及时,并建立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广州市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发布,促进全市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术转移。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应当在完成成果评价的同时进行成果登记;对后补助项目,在确定资金下达时进行成果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真实。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三)根据不同类型成果提供成果评价证明材料。

  1.基础理论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评价资质的市级或以上级别行业组织出具的评价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四)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五)有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或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六)完成人员名单。要求按成果贡献大小排序,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完成人签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如下:

  (一)填写成果登记表。成果完成单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账户注册(已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账户无需重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在线提交登记材料。

  (二)受理。登记机构在网上收到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的成果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完成单位修改,重新提交。

  (三)提交书面登记表。在成果登记受理后,成果完成单位应将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登记表》打印一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登记机构进行审核。

  (四)审核。登记机构在收到书面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登记单位修改或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三条 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确认。异议的调查处理由成果评价(含验收)部门负责。

  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

  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科学技术成果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按照登记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应用情况、研究起始时间、研究终止时间、成果转移联系方式等信息设置查询内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列入科技信用记录。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降低成果完成单位科技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经成果评价机构确认,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予以通报并降低科技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开始5年内有效。